(2017)豫0882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XX安、成林霞、陈长青、潘永来、陈俊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安,司素英,成林霞,陈长青,潘永来,陈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3号。法定代表人:朱广东被执行人XX安,男,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素英,女,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成林霞,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长青,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永来,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4。被执行人陈俊清,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XX安、成林霞、陈长青、潘永来、陈俊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豫088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9388.18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成林霞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进行查封,暂无法控制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19388.1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永来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45000元,被执行人陈长青至2017年7月27日前履行45000元,剩余款项未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