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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艳章与被告李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章,李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411号原告许艳章,男。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龙,男。原告许艳章与被告李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艳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种子价值21850.00元,约定月利1.5分。经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1850.00元,并按月息1.5分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据一份,被告无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许艳章经营甘南县金铃种子化肥商店。2016年5月1日,李德龙向许艳章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款21850.00元,分别是“有机化肥100袋×105.00元=10500.00元、种子德玉579号6垧×750.00元=4600.00元,利息从5月1日算起到12月15日”,“一体追90袋×75.00元=6750.00元,到6月末不给加1.5分”。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开始生效,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许艳章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李德龙之间的农资买卖关系,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承担给付货款的合同履行义务,现欠款时间已逾一年,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欠据约定不明,结合其文义理解,本院支持自2016年12月1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龙给付原告许艳章货款本金218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以上款为本金,被告李德龙自2016年12月1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向原告李德龙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文权审 判 员  王喜亮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