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正维与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维,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元彬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058号原告:刘正维,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科,系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姚华,总经理。被告: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志,总经理。被告: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元彬,董事长。第三人:徐元彬,男,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羁押于四川省邑州监狱)。原告刘正维与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元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正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正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琼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