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东升与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升,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734号原告:袁东升,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嵊州市,现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军、王宗豪,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升与被告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东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褚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升撤回对被告褚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袁东升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