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贺春梅与袁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春梅,袁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99号原告:贺春梅,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袁洪军,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贺春梅与被告袁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袁洪军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