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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贺春梅与袁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春梅,袁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99号原告:贺春梅,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袁洪军,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贺春梅与被告袁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袁洪军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