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凤军与王建瑞、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军,王建瑞,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77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王建瑞,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王玉东,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王建瑞、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295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标的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