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茶坊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常延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常延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129号原告: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地址:富县茶坊正街法定代表人:杨百平,系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常延平,男。委托代理人:张学平,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常延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富县茶坊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曹勇峰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薛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