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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团结分水闸,组织机构代码78540229-5。法定代表人:唐德勇,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68609。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0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川2021执457号案件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商务服务用房一套予以查封,因涉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自2016年开始安岳县房管局就暂停办理网签和备案手续,我院现无法查实所查封的房产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已出售给他人,故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金标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其房屋价值大于申请执行标的,且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不对其所有的金标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4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