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姚金虎与王洪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虎,王洪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088号原告姚金虎,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王洪平,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虎诉被告王洪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金虎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梦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