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运财、张书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运财,张书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62号申请人张运财,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张书巧,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申请人张运财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书巧名下位于邢台市五一桥广场2号楼10层1单元1001的房子和地下车库-3层地下车位-359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运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书巧名下位于邢台市五一桥广场2号楼10层1单元1001的房屋和地下车库-3层地下车位-359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