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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郴州市开发区昌盛经贸有限公司、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昌盛经贸有限公司,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昌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广场。法定代表人:雷细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昌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邝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