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2002年1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1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渝0109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伟退赔被害人明某被盗香烟折价款人民币392元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69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