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龙锦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龙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梅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锦珍,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开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龙锦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龙锦珍名下位于开平市××路××幢房屋,但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开平支行且该银行已向开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开平法院向本院送达商情移送执行函,要求将开平市××路××幢房屋移送该院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已回函同意将上述房产交由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并对日后拍卖款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房产外,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