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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贾方同、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同,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王军,仲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568号申请人:贾方同,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仲崇英,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贾方同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王军、仲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方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军的宁房改出售契字0004254房产,保全价值3422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方同的申请。案件申请费328元,由申请人贾方同预交。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