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贾方同、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同,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王军,仲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568号申请人:贾方同,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仲崇英,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贾方同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王军、仲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方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军的宁房改出售契字0004254房产,保全价值3422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方同的申请。案件申请费328元,由申请人贾方同预交。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