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燕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潘渡乡法定代表人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委托代理人王敏,郎勇,均系该公司在职员工。被执行人陈燕艳,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后续购房款人民币67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燕艳购有坐落在连江县潘渡乡××大道××天地××#楼××单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封该单元房屋,因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目前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表,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