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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俊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俊华,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俊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唐俊华无证酒后驾驶一辆三轮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田美村十三队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交警协调下唐俊华赔偿被害人张某118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俊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唐俊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1.5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唐俊华认罪认罚、坦白、发生交通事故且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俊华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俊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俊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俊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3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嘉慧刘亚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