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名李养军与被告宋进元、张永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养军,宋进元,张永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1022号原告:李养军委托代理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进元被告:张永康原告李养军与被告宋进元、张永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养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养军负担。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