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与王晓虎、彭韦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王晓虎,彭韦韦,葛白全,江苏汉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483号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小荒村。经营者:邵杭泽,男,1958年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虎,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彭韦韦,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葛白全,男,1966年1与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江苏汉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和路7-1-2号楼1单元1302室。法定代表人:吴兴军,经理。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与被告王晓虎、彭韦韦、葛白全、江苏汉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金润泽农资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东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