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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与张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张倩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628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滨淮西路南侧康宁未来城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756274303。法定代表人:张志堂,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林,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倩倩,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诉被告张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时柱人民陪审员  王素梅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