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根全与殷国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根全,殷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吕根全,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殷国东,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根全与被执行人殷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261.9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