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淄博美联储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淄博美联储运有限公司,淄博凯捷物流有限公司,王永安,王英,毕慧敏,毕作传,周国华,毕式英,王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9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105号。负责人:张继刚,行长。被申请人:淄博美联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金岭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97285714。法定代表人:王永安,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王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15221119。法定代表人:郑绍波,经理。被申请人:王永安,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英,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毕慧敏,女,1997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毕作传,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周国华,女,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毕式英,女,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鲁建,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诉被申请人淄博美联储运有限公司、淄博凯捷物流有限公司、王永安、王英、毕慧敏、毕作传、周国华、毕式英、王鲁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美联储运有限公司、淄博凯捷物流有限公司、王永安、王英、毕慧敏、毕作传、周国华、毕式英、王鲁建的银行存款9547854.3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美联储运有限公司、淄博凯捷物流有限公司、王永安、王英、毕慧敏、毕作传、周国华、毕式英、王鲁建的银行存款9547854.3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