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从娟、殷某1等与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从娟,殷某1,殷某2,殷宗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275号原告:赵从娟,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殷某1。法定代理人:赵从娟,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殷某2。法定代理人:赵从娟,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殷宗福,男,193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张兆娣,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0517558-X。法定代表人:徐贞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从娟、殷某1、殷某2、殷宗福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从娟、殷某1、殷某2、殷宗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2,减半收取48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