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5254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孙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孙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254号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路505号。法定代表人朱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余圣,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助理。被告:孙华萍,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诉被告孙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