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杨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杨芳,王宁宁,张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8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宁宁,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张立强,男,1980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宁宁、张立强所有的位于广饶县金岭水岸华庭小区07号楼东一单元四层东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51121号)过户到申请人王伟、杨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