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传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244号罪犯刘传汉,曾用名刘专业,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临河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传汉犯强奸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传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刘传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