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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新生与杨贵民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生,杨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322号原告:徐新生,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贵民,男,汉族,1956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兰(被告杨贵民女儿),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174.34元(其他损失待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另行增加);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下午受被告杨贵民所雇,在被告所承包的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户屯村承包地里盖筑大棚。原告在盖筑大棚过程中,因手握钢管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触电后从大棚架子上摔落受伤,后被告及其女儿等人将原告送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进行救治,后于当天又转院至秦皇岛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二十三天,出院诊断为:”胸椎骨折(6-7),胸部脊髓功能损伤T6/T7,截瘫,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创伤性湿肺,左侧肺不张”。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遭到了被告以各种理由的推脱和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雇主,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盖筑大棚,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到伤害,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此,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贵民于2017年9月5日之前赔偿原告徐新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000元人民币,余款300000元人民币于2022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徐新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徐新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高亚东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