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清林,张凤芹,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文,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清林,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凤芹,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系刘清林之妻。被执行人:刘岩,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清林、张凤芹、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刘清林、张凤芹、刘岩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6民初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娟审判员 郭海峰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守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