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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建霞与王点军、张青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霞,王点军,张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7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霞,女,197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点军,男,汉族,1962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张青军(又名张青君),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霞与被执行人王点军、张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渑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