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04月0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恢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