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洪星养殖孵化厂与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洪星养殖孵化厂,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初66号原告阜南县洪星养殖孵化厂。法定代表人冯玉周,总经理。被告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斌,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前锋,该委副主任。原告阜南县洪星养殖孵化厂诉被告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南县洪星养殖孵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南县洪星养殖孵化厂负担。审 判 长 姚孝琴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人民陪审员 陈皖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