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东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东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587号原告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38974818。住所地:开封开发区汉兴路龙成香榭里花园会所楼。法定代表人:朱太忠,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立、赵京涛,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金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92000022704。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波。被告李东波,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浚县。原告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成物业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泽汽车公司)、李东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涛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开封龙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在开封市金明大道开发的龙城御苑小区全部营业性用房委托原告对外出租经营。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5份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告租赁金明大道御苑1期1至25号门面房,并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及租金计算方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接受使用房屋后,因经营不善,导致双方租赁协议解除。经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4月30日,被告共欠租金645415元。故此,被告确认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若失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并由被告李东波出具担保书。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还租金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所欠租金,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租金595415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2869.88元(该违约金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欠款数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所得。2016年9月30日后欠款违约金按此计算至还清租金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均缺席,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开封龙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龙城·御苑的营业房委托给原告龙成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龙成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对外出租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事宜。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金泽汽车公司签订五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金泽汽车公司租赁金明大道御苑1期1至25号房屋,面积分别为:1-5号672.38平方米、6-11号771.48平方米、12-17号760.02平方米、18-23号767.7平方米、24-25号220.56平方米。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租金第一年20元/平方米,第二年25元/平方米,第三年30元/平方米,第四年35元/平方米,第五年40元/平方米,第六年45元/平方米,第七年50元/平方米,第八年55元/平方米,第九年60元/平方米,第十年65元/平方米。后因被告金泽汽车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双方租赁协议解除。2016年4月12日,金泽汽车公司向原告出具加盖有公章的《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6年4月30日,我公司应向龙成物业公司支付租费445132元(其中房租租费:431330元;物业服务费:10352元)。另:我公司在租赁期间转租的房屋提前收取的租金200283元,由我公司负责代租户转交龙成物业公司。……现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还清以上全部欠款,赎回抵押汽车。如若失言,本公司自愿在欠租金和物业费之日起,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利息四倍计算。”同日,被告李东波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为保证上述《承诺书》的兑现,其愿保证若到期租费、物业管理费不能如数偿还,将以其个人家庭财产予以担保抵偿。李东波在《担保书》上签字捺手印予以确认。2016年5月17日,二被告支付租金50000元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协议、承诺书、担保书、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龙成物业公司与被告金泽汽车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被告金泽汽车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被告李东波出具的《担保书》,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金泽汽车公司支付所欠租金595415元及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清租金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东波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欠款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金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欠租金595415元及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清租金止);二、被告李东波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2元,由二被告承担。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伦振楠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