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张智勇等与史江波、魏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史江波,魏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82号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请执行人张智勇,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请执行人上官宇,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史江波,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魏慧民,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与被执行人史江波、魏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