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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海波与韦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波,韦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江海波,男,1981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韦小明,男,1979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海波申请执行韦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1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675元,申请执行费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此款由被执行人韦小明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从2017年11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对未履行部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民初677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