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买灵妮与于小平、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灵妮,于小平,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026号原告:买灵妮,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萍(系买灵妮女儿),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于小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延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买灵妮诉被告于小平、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买灵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买灵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