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余学荣、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荣,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55-1号申请执行人:余学荣,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洲上村,注册号:36000031000270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学荣与被执行人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78万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7.7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聘亮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