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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1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1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1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金某某的银行存款621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