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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凤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龙城华庭沿街房24号,组织机构代码31032574-0。法定代表人:孙太周,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凤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金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凤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