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志超危险驾驶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超,男,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7年4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志超醉酒后,在驾驶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驾驶湘F6XX**号小型汽车去汨罗市市委宿舍。在市委宿舍内因为车辆让道问题与另一司机余某发生争执。余某开车离开,被告人李志超认为余某必须给他一个说法,开车去追余某,最后在汨罗市公安局门口将余某堵住。汨罗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此情况后,将被告人李志超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志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24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志超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及抓获现场视频资料;酒精呼吸检测现场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2017〕毒鉴字第52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汨罗市公安局汨公(交)决字〔2017〕第03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黎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志超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志超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汨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李志超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李志超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