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与郭世军、张小波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郭世军,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初65号原告: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城北新区岷江大道南山新城18幢。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世军,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波,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岷江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修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功荣,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世军、张小波、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以本案借款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800元,减半收取150900元,由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荷审 判 员 罗 润审 判 员 龙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军书 记 员 黄相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