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海灵与王文坤、方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灵,王文坤,方希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75号之一原告:刘海灵,女,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文坤,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原住山东省莒县,现住址。被告:方希连,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原住山东省莒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灵诉被告王文坤、被告方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祥,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