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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7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毅与渝中区亲亲便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渝中区亲亲便利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657号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渝中区亲亲便利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6号光彩大厦负一楼,注册号500103604951679。经营者:陈潇然。原告崔毅与被告渝中区亲亲便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