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992号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土桥正街1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4028。法定代表人:刘伟政,总经理。被告:重庆美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桥口村2组19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尹兴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周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