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丁艳琴与被执行人杜文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艳琴,杜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丁艳琴,男。被执行人:杜文杰,男。申请执行人丁艳琴与被执行人杜文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文杰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艳琴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文杰支付工程款7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杜文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丁艳琴自愿放弃1000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杜文杰共给付申请执行人丁艳琴62000元,其中2017年6月28日之前给付10000元,2017年8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元,剩余22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我一次性给付完;二、申请执行人丁艳琴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杜文杰承担。现被执行人杜文杰已自动履行了1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丁艳琴已领取。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丁艳琴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