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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小红、王坤萍等与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王坤萍,周兴吉,陈玮,赵康,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黔0330行初105号原告刘小红,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住播州区。原告王坤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播州区。原告周兴吉,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9日,贵州省播州区人,住播州区。原告陈玮,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播州区。原告赵康,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播州区。委托代理人宋小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播州区龙���街道办事处(下称龙坑街道办)。地址播州区龙坑镇天池大道***号。负责人文绍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开清,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红等5人诉被告龙坑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小红等5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小可和余松、被告龙坑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陈开清和熊德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9人均是保利未来城市A2街区的业主,为促进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权利,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告递交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但直至原告起诉,被告均未就原告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被告作为法定的管理机关,有义务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现被告消极不作为,损害了原告作为业主权益。为此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被告未按照原告的申请成立遵义市播州区保利未来城市A2街区(地块)业主大会筹备组不作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申请,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2.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产权证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3.两份结婚证,证明结婚证上的人系合法夫妻;4.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入住说明,证明原告申请时具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认为:第1组证据无异议;第2组证据中张荣与金凤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原告,对其余的合同及产权证书无异议;第3组证据结婚证上的原告不是合同上相对人;对第4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时就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被告龙坑街道办辩称: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召开筹备会需要前置条件,需达一定入住率。原告提出申请时未达到召开筹备会的条件,被告经向住建部门了解后,已口头告知原告提供入住率的相关依据。如若原告条件成就,我单位将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原告申请时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龙坑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申请,证明原告收到的申请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原告所举张荣与金凤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结婚证不能证据袁高、梁玉江具备主体资格,且二人已撤回起诉,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其余证据及被告所举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保利未来城市A2街区业主。2017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申请召开保利未来城市A2街区首次业主大会。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原告遂于2017年6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保利未来城市二街区截止2017年7月23日住宅入住率为53%。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据此,被告龙坑街道办事处作为保利未来城市A2街区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负有指导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既未告知原告是否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也未履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其行政不作为违法。被告辩称向住建部门了解和已口头告知原告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亦因被告行政不作为,被告应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法定职责的请求,虽然保利未来城市二街区截止2017年7月23日住宅入住率为53%,但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履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法定职责的事实要件已经具备,���是否属一个物业小区等,只在事实要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被告才能够履行法定职责。依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入住率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规定,被告依职权审查原告申请即应知悉是否符合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因此,被告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处理,不符合履行法定职责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符合履行法定职责条件的,被告应依法受理,告知原告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职责。被告审查原告申请的期限,本院确定为7日。综上所述,被告不作为违法,被告应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在7日内对原告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人民陪审员  刘仕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