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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玉影、刘雄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影,刘雄杰,詹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影,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雄杰,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詹定荣,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黄玉影与被执行人刘雄杰、詹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46.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1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房产(江西省××信州区××花园××楼)属于政府安置房,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