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学堂与被执行人薛孟喜、丁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堂学,薛孟喜,丁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苏堂学,男,59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薛孟喜,男,58岁,汉族,万荣县解店镇。被执行人丁有庆,男,58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苏堂学与被执行人薛孟喜、丁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有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账户上的存款195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