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太贵与蒋太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太贵,蒋太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太贵,男,生于1947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太万,男,生于1966年9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蒋太贵与蒋太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太万拒不履行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太万在达州市达川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太万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字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