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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太贵与蒋太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太贵,蒋太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太贵,男,生于1947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太万,男,生于1966年9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蒋太贵与蒋太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太万拒不履行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太万在达州市达川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太万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字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