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淑芬、邱玉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芬,邱玉贞,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芬。被执行人邱玉贞。被执行人张杰。本院在执行赵淑芬与邱玉贞、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