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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周建萍、朱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周建萍,朱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185号。负责人孙小飞,行长。被执行人周建萍,女,1970年2月15日生3,汉族,如皋市室。被执行人朱国新,男,1974年2月3日生8,汉族,如皋市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萍、朱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周建萍、朱国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583940.54元及罚息(自2016年1月29日起以583940.5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74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对周建萍、朱国新共同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如城街道健康东村华府名庭7幢606室的住房及278号地下车库(他项权证号:皋房他证字第20150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担98元,周建萍、朱国新负担480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3940.54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5元,执行费8288元(未预交)。执行中查明:1.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借款本金583940.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5元,执行费8288元,两被执行人分期还款,2017年4月30日前先给付案件受理费4809.5元,执行费8288元,偿还本金7万元,合计83097.5元。自2018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偿还8万元,直至还清为止。2.2017年2月6日被执行人将执行费8288元缴至本院。3.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履行第一期款项7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809.5元。4.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