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江兵与陈洪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兵,陈洪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50号原告:黄江兵,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陈洪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兵与被告陈洪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江兵以私下与陈洪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黄江兵负担。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水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