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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江兵与陈洪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兵,陈洪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50号原告:黄江兵,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陈洪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兵与被告陈洪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江兵以私下与陈洪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黄江兵负担。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水青 更多数据: